泄露次密接者個人信息,行拘5日!
點擊播放音頻
2022年4月7日,黑龍江牡丹江市海林市一份次密切接觸者名單在微信群中傳播,內(nèi)含9名次密切接觸者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該次密切接觸者名單由海林市一防控隔離點工作人員董某轉發(fā)到“XX家族”非工作微信群,導致擴散。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guī)定,海林市公安局依法對董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